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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县区市、乡镇(街道)残联。县、乡两级残联主席团要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主席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县区市副主席由残联理事长、专门协会主席等担任,乡镇(街道)副主席由残联理事长担任。县区市残联理事长由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副理事长、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由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县区市残联统一发文,并实行专职制。
  县区市残联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专门协会,各专门协会委员按照残疾类别由本级主席团中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骨干组成。
  要认真落实省编办《关于地县残疾人联合会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甘机编办发〔1997〕044号)和省委组织部、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的通知》(甘组通字〔2005〕29号)的有关规定,配好配齐各级残联领导及干部。2008年换届前,县区市残联班子中要争取配备残疾人干部,理事会中要有残疾人,机关干部中残疾人占一定比例。乡镇(街道)残联要从主席团委员中选聘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2、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村(社区)要按照民主程序选举成立残疾人协会。残疾人协会主席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村残疾人协会副主席、委员中要有优秀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社区残疾人协会副主席、委员由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友担任。要配备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从残疾人协会委员中选聘残疾人担任,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村(社区)残疾人协会要在村民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当地公共服务设施设立残疾人之家,为本村(社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服务。
  (二)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1、做好基层残联干部的选拔、配备和管理工作。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的通知》(甘组通字〔2005〕29号)要求,选拔、配备好县、乡残联干部,特别要选配好残联领导干部,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爱残疾人事业的同志选配到残联领导岗位。要加大协管工作力度,不断改善和优化班子结构,提高班子的整体素质。要加强对残联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交流,不断增强残联队伍的活力。要重视和选拔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工作、社会活动能力较强的残疾人从事残疾人工作,建立健全“优秀残疾人人才库”,加大推荐、培养、选拔力度,逐步增加残联干部队伍中残疾人的比例,增强残疾人的代表性。
  要选聘具有一定文化素质、热心社会工作的残疾人担任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各地要制定残疾人专职委员招聘和管理办法,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动态管理,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不断提高专职委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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