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1.市、县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本预案,制订(或修改)本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疫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
2.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二)物资保障。建立省和市、县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1.省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密封用具等。
2.市、县也要做好有关防疫物资的储备。
(三)资金保障。
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监测、扑杀补助、人员培训、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2.扑杀疫区内禽只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负担。
(四)技术保障。
1.省农业厅设立省级禽流感专业实验室,负责全省禽流感的检测、诊断等工作。专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必须满足三级生物安全水平(BSL-3),并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批准。
2.市、县设立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禽流感的血清学诊断和采样送检工作。
3.培训和演习。市、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五)人员保障。
1.省设立省高致病性禽流感专家组,负责提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市、县设立相应的禽流感防控技术专家组,负责当地疫情的普查、分析、防疫指导等工作。
3.市、县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禽类规模饲养企业、农村养禽地区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指导其搞好强制免疫和消毒工作,对从事该工作的业余人员,兽医主管部门应发放适当补助,以提高群防群控的水平。
4.各级政府要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