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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机关申请解除封锁。经批准后,解除疫区封锁。

  (七)处理记录。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做好动物防疫的各项工作,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条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九、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被扑灭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农业厅。

  (二)奖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按照国家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播,其禽类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负责。

  (五)抚恤和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恢复生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被扑灭后,应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易感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七)社会救助。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省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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