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八、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受威胁区: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疫点采取严格的封锁措施。严禁动物、动物产品、车辆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出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
2.扑杀所有的禽类,并对所有病死禽类、被扑杀禽类及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疫点内所有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禁止禽类、禽类产品出入,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禽类、禽类产品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所有的禽类,并对所有病死禽类、被扑杀禽类及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关闭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五)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