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对疫病防控的补助政策,并及时拨付疫病防控所需的疫苗扑杀、检测、消毒、处理等经费;研究制定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大户的扶持政策;做好群众因疫情造成的防控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等的检验检疫工作,严防疫病的传入和传播。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点)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加强疫区(点)及周围地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防疫药品和物资制假售假行为,指导各地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保证商品质量,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和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交通部门协助兽医主管部门在封锁区和周边相关地区、交通枢纽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
运输部门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科技部门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技术的科技攻关、研究推广。
经贸部门负责市场监测和储备畜禽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屠宰厂的防疫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疫区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疫区禽类养殖场、禽类屠宰场、禽类集贸市场的污水、粪便、垃圾处置的监测,防止疫情向其他地区蔓延。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做好部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政府做好疫病防控的应急工作。
城建、民政部门要按照要求积极搞好城市园林、广场和社区禽鸟疫病防控工作。
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通报和教育同行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疫工作。
(五)应急响应的终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家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省农业厅提请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宣布。
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严重和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市、县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县政府或市、县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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