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六、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必须按程序认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临床症状明显的,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立即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作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公布权归属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我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关信息公布于众。
七、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指挥部和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发生Ⅰ级疫情时,省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同时,申请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全国应急预案;发生Ⅱ级疫情时,省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发生Ⅲ级、Ⅳ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市、县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政府职责。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