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四、疫情监测和预警
(一)疫情监测。
1.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要以沿海地区、候鸟迁徙栖息区、水网地区曾发生禽类不明原因死亡地区、禽类养殖密集区、种禽场、蛋禽场、规模养禽场地区为重点监测地区;以鸡、鸭、鹅等为主要监测对象。未免疫的禽群以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观察、血清学检查为主,免疫禽群以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观察、病原学检查为主,水禽、候鸟栖息的环保监测以病原学监测为主,交易市场、屠宰场的禽类以查验证明和临床观察为主。
2.兽医主管部门对禽类发生的每一起可疑疫情,应及时采样监测,并保存备份样品备验。
3.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准备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做到“三同时”,即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二)疫情预警。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全国的预警信息,依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向全省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警信息分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4种颜色,分别代表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
五、疫情报告
(一)报告权力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可疑疫情,有权检举控告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违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报告时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鸟类病死率高等疾病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市、县指挥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市、县指挥部应立即派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技术专家组2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调查、诊断,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指挥部,同时采取隔离、消毒等应急防控措施。经确认后,省指挥部办公室应于1小时内上报省政府和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