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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得力措施,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加强疫情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切实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控技术等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二、应急指挥系统

  (一)成立海南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省政府成立了海南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成员由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省指挥部下设防控专家组、防疫检疫组、现场疫情处理组、经费物资保障组、宣传教育组和办公室。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省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成立市县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市、县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县指挥部)。市、县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参照省指挥部确定。市、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县兽医主管部门。市、县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协助做好全国和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

  三、疫情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类进行分级。原则上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两个以上市、县有8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内有10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多个市、县内呈多发态势,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二)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市、县行政区内域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内有8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

  (三)较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Ш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自然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或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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