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黔府发〔2005〕2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经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严格评审,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同意将“侗族萨玛节”等91个民族民间文化项目列为我省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现将代表作名录(含保护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尽快建立本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对列入代表作名录和其他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制定保护规划,明确责任目标,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项措施,切实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使之得以传承和弘扬,为繁荣文化事业,加快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附件:贵州省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贵州省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91个)
一、民间信仰类(6个)
侗族萨玛节(榕江县)、哥蒙的“哈冲”(黄平县)、独山愿灯(独山县)、布依族扫寨(都匀市)、仡佬族毛龙节(石阡县)、盘县地坪乡彝族毕摩祭祀文化(盘县)。
二、民间音乐类(6个)
侗族琵琶歌(榕江县)、侗族大歌(黎平县)、洪州琵琶歌(黎平县)、布依铜鼓十二则(贞丰县)、盘江小调(关岭县)、铜鼓十二调(镇宁县)。
三、岁时节令类(11个)
苗族茅人节(榕江县)、稿午苗族水鼓节(剑河县)、苗族牯藏节(雷山县)、注溪娃娃场(岑巩县)、清水江杀鱼节(福泉市)、水族端节(三都县)、水族卯节(三都县)、查白歌节(兴义市)、赶毛杉树(安龙县)、大狗场吃新节(平坝县)、水城南开三口塘苗族跳花节(水城县)。
四、文化空间类(1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