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一)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非法批地、供地、占地等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或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建立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人员的土地违法案件,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公开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案件受理范围。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非法批地、征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执法不力等造成损失的国家公务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省、市州、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分别设立比内设机构高半格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支队和大队。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土地巡查制度,积极预防土地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从经费上保证土地执法监察的正常开展。
八、提高土地管理行政能力。
(一)开展对《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对严格土地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列入领导干部普法考试的内容。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对《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意识,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严格落实土地管理责任。土地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职责不到位,造成土地管理失控或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主管部门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各级政府要逐级签订国土资源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进行考核。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下级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书面报告土地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要定期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编制、国土资源、农业、劳动保障、监察、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决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