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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


  五、规范土地市场。

  (一)推进土地的市场化配置。各级政府要规范土地供给行为,建立规范的土地供给渠道和土地供给信息定期公开发布制度,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依法严格执行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用地首先应以拍卖或招标方式供地,竞买、投标人数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方能以挂牌方式供地。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工业用地有两个以上用地申请者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各市、县政府要拟定本地区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格标准,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查平衡后,由省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土地供给的信息要以固定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告。市州政府要将城市批次建设用地供给的方式、用途、面积、价格每半年向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对原划拨土地全部或部分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要依法收取租金。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加强土地市场监管。各市、县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对经批准自行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按现时同地域相同用途经营性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后,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不按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以划拨方式骗取供地后进行经营性开发的,要依法查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按同地域市场最高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土地出让、出租收益要全部上缴财政。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行认真清算,及时将净收益缴入同级财政。省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制定全省土地前期开发和补偿费用管理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申请用地的市、县政府应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比例就地分成划缴。对以前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严格按法定用途使用。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依照职权对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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