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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

  四、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一)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组织制定本辖区市、县土地征收补偿的年产值标准,有条件的市州要组织县市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查平衡后,由省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并定期更新。征收农村集体耕地,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补偿倍数不得低于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人均耕地0.5亩以上、1亩以下的,按不低于22倍补偿;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按30倍补偿。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后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市、县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审批时一并提请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经省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或进行补贴的,城市建设用地由市、县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支出,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因征地不能达到原生活水平的认定标准由各市州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一并制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补偿。

  (二)完善征地程序。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和实施,要严格执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的公开、公告、听证等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向村民公开,接受社会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把拟征收土地的知情和调查结果的确认材料、土地征收听证材料,作为土地征收报批的必备材料。省国土资源厅要拟定协调和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严禁补偿费用不落实、支付不到位而强行征占用土地。对因违法批准征地、违法实施征地、强行用地以及造成群体性事件、侵害农民利益的,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强化征地补偿安置监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后,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全额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各市州政府要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拟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使用、管理、分配和监督办法,报省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农业、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实施征地后,农业部门要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手续。

  (四)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市、县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对城市规划区内因被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应进行农转非,并纳入城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征收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土地,对有开发整理条件增加耕地的,市、县政府要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增加新的耕地进行安置;对有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并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征地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对愿意异地安置的农户,政府可统一组织异地移民安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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