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一)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招商引资等项目用地。严格控制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和高耗能、重污染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湿地,凡不符合规划、无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通过预审、补充耕地措施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在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除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外,原则上不得批准项目选址建设。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报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不得分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文件中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期报批用地。对省政府审批权限内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用地后,可先期开工建设,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报批整个项目用地。
建设项目需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外,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由市、县政府批准供地。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上的,由省政府批准;7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政府批准。
(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监管。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满两年未将批准转用或征收土地供给用地单位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用地单位闲置土地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每季度要将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的执行情况向省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
(三)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指导村镇按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做好规划和建设,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试点。市、县要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整治计划,省上每年安排一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资金,鼓励村镇建设与土地整理相结合,促进小城镇、村庄的合理布局和集约用地。要按照“一户一宅”、公开透明的法律制度和省上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完善宅基地审批管理。各市州政府可以在省上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村小康住宅建设等具体情况,确定本地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禁止城镇居民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各市州政府要研究制定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探索、规范和引导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