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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
(甘政发〔2005〕48号 2005年7月27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实行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和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本着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合理确定城镇数量、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实际,在科学论证、广泛听证的基础上,依法修编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规划管理在整个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要从组织和经费上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经费从各级地方财政预算中列支。要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边缘村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和二次拆迁。

  (二)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经省政府核定,市州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向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不得作为规划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加强县、乡两级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新一轮修编并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的指令性管理。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于每年10月1日前提出本市州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建议计划,并经市州政府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需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9月20日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和省及省以下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分类下达。省上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随意突破;因不可预见的建设项目确需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的,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在省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内统筹调剂。市州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确认、汇总并报国土资源部核准后,纳入该市州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在规划期内结转使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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