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指导、培养所在学校的其它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每学期在本校内评课不少于10节,上示范课不少于2节。积极承担培养年轻教师的任务,主动与青年教师结对子,确定具体的培养人选,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示范作用的发挥作为骨干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5.对学校及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在教育教学和教师培训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在教育教学研讨或对外交流等活动中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讲座等任务。承担各级教师继续教育指导工作,积极参与教师培训、送教下乡以及支持教育薄弱地区和学校等各类活动。
第十六条 县(市)区、校级骨干教师责任和义务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在学校参照市级骨干教师的责任和义务予以确定。
第六章 骨干教师的待遇
第十七条 各级骨干教师是评选上一级骨干教师的必要条件,各级骨干教师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教师职务,符合有关低职高聘规定的,由所在单位予以低职高聘;在提拔使用、评优选先中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立骨干教师基金,按不同级别设立骨干教师个人月津贴。为骨干教师提供较好的教研教改条件(如必要的经费、资料和使用仪器设备等),优先解决生活方面的困难,为其教研科研工作减少后顾之忧。
第十九条 骨干教师优先参加国内外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条 骨干教师承担研究课题、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应适当计算工作量。骨干教师在教研科研和指导本地、本校教学取得显著成果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应根据骨干教师科研成果及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其奖励或补贴的标准,由所在地区或学校从实际出发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采取多种形式予以推广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支持骨干教师著书立说,多出成果。
第七章 骨干教师的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基层学校、培训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级骨干教师实行分级管理,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