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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5.积极参加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活动,教育教学实际效果好,做过市级以上公开课。
  6.参与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或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果;教学论文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或获得市级以上奖励。
  7.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
  8.在教育教学或教科研等方面确有突出贡献的,职称和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骨干教师的培训

  第十条 骨干教师的培训分为骨干教师预备培训和骨干教师提高培训两种形式。骨干教师预备培训是指对被推荐为骨干教师培训对象所进行的培训;骨干教师的提高培训是指对已被认定为骨干教师的人员进行的培训。
  第十一条 骨干教师的各级培训工作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指定的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培训部门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骨干教师三年内必须参加40学时相应级别骨干教师的脱产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基层学校应积极支持骨干教师参加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工作要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骨干教师培训的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骨干教师的认定

  第十四条 县(市)、区级以上骨干教师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颁发证书;校级骨干教师由所在学校认定,颁发证书。骨干教师名册须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骨干教师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市级骨干教师应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投身基础教育改革,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成为教育改革的促进者。
  2.系统地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的理论和技能,掌握本学科教学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成为本学科教学发展的引路人。
  3.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主持、承担、参与省、市、县(市)区、校各级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每年至少写1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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