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长春市教育局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的选拔、培训、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高,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是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教学成果显著,在学科教学中积累了成功经验,有较强科研能力并能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分为省、市、县、校四个梯次。
第二章 骨干教师的推荐
第四条 骨干教师推荐要严格按骨干教师基本条件和程序进行,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广泛发动,择优选拔,严格评审。
第五条 评选范围为全市基础教育系统的在职一线教师,其中行政领导每周兼课须达到同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不超过评选名额的15%。
第六条 骨干教师的推荐、选拔必须按照逐级递进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市、县(市、区)、校三级骨干教师占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高于5%、10%、20%。
第八条 市级骨干教师的基本条件由市教育局制定,作为推荐、选拔、认定的依据;县(市、区)、校级骨干教师的选拔条件分别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认定学校参考市级条件制定。
第九条 市级骨干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教书育人工作表现优秀。
2.教龄5年以上,年龄女45周岁、男50周岁以下。
3.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达到专科以上学历,中学(含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分别具有中小学高级以上职称,具有高一层次学历者,职称可下调一级。
4.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在学科教学中,教育技术能力达到中级水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