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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5〕6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60号),明确规定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的实施单位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全面有效落实这一规定,确保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正常运行,现就全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范通知如下。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申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病残(包括非因工致残)退休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计算确定基本养老金的工作仍由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根据养老保险分级管理的实际情况,现阶段省厅暂统一授权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办理审批。审批程序按照省厅印发的《省直管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办理。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按月)将审批情况报省厅备案复审。
  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前退休的,即列入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经国务院批准的兼并破产项目中非试点城市的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国务院批准的按国阅〔1999〕33号文件实施关闭破产的非资源枯竭矿山中央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计算确定基本养老金的工作仍由有关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具体审批程序按照省厅印发的《省直管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办理。在具体工作中,省厅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案委托有关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厅复审的办法进行。
  三、各地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完善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权限。在企业改革改制中,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不得违规自行制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擅自放宽退休条件,把职工安置负担转嫁给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凡违反规定办理退休审批的,审批结果一律无效,由违规审批单位负责并予以纠正。省厅将定期对各地退休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对违规办理审批的,将扣减对当地的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四、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设立退休审批举报监督电话,向企业和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职工群众反映的退休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查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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