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减轻乡村负担。安排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的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安排配套资金;如按有关规定确需配套的,由县级财政统一调剂。严禁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严禁不切实际对乡镇下达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严禁以调整农业结构等为名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严禁向村级组织强行摊派报刊、书箱征订任务,更不得以回扣、代扣、代缴等方式促订促销。严禁脱离实际出台调资、增加津补贴的方案。严禁向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
二、全面清查,逐步消化历史形成的债务
对历史上形成的乡村债务,要以县为单位,抓紧进行核实,摸清底数,加强审计、明确责任,分类处理。清理工作分乡村自查、市县抽查、结果上报三个阶段进行。各市州要将2005年年底前的债务情况汇总上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进行过清查的乡村,也要进一步核实有关项目和数据。清查中应把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全部纳入清理范围,不得漏查、隐瞒、虚报债权债务。要按债权债务的发生时间、形成原因、利率、还本付息等情况分类统计,对债权债务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确认。各乡镇要按清查项目形成详细、完整的报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级财政、农办(农经)部门。审计、农经等部门要及时审核乡村债务。村级债务以及乡镇清查中涉及村级债权债务的,要按清查项目向村民进行公示,对群众有异议的,要进行复核。凡未经审核或公示的债务,视同乡村干部私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要按照“谁举借、谁偿还”的原则,划清乡镇政府、村委会、企业以及个人应承担的债务。对以乡村名义为企业或个人举借、担保的债务,由相关企业或个人偿还;企业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已经破产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核销。
建立健全乡村债务偿还机制,多渠道偿还债务。
--清收债权减债。对兼有债权债务身份或债权债务关系紧密的,实行债权债务相互抵扣。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所欠款项,限期结清。对一般群众欠款,应认真做好债务人的思想工作,促其积极主动偿还欠款。对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农业税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尾欠,实行先挂账,待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
--核销划转债务。对债权人主动放弃、依法无需履行偿还责任以及债权人不明确的债务,进行核销处理;对以乡村名义为独立核算企业,或负责人以乡村名义为本人及其亲属借款形成的债务,要在查明情况,依法追究责任的同时,划转相应债务本息;对报酬性、公务性欠款以及利转本的,作一般往来处理,不计利息。
--调息降息减债。对利率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债务,将其利率降为国家法定利率,实行本息分离,利息挂账,先还本后付息。对已付出的高息部分,相应冲抵本金。
--盘活资产资源减债。对集体所有的荒山林地、滩涂水面、湖田甩亩等资源性资产,小型抗旱排渍机埠、闲置办公楼和学校校舍等资产,可以租赁或拍卖,所得收入用于偿还债务。
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为民办实事所欠的债务,上级财政应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帮助解决;对因上级政府转嫁负担而形成的债务,上级政府应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或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对实施“两基”过程中的教育负债,属于政府行为的,经核实后纳入县乡政府化解债务整体规划,实行债务主体转移和剥离,由各地政府负责逐年消化。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制止新债和化解老债作为考核乡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年终岗位责任制考评。对工作开展情况不好的地区或对相关工作不予配合的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严肃处理,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省、市州财政要把乡村债务化解情况与对下级的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挂钩,并对以前债务少、债务消化好的地方,给予奖励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