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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


  健全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落实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总量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安排的教育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因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而收入减少的项目,不得顶抵县市区本级教师工资预算。

  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按月足额发放。各级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对教师工资必须足额预算,不留缺口。教师各种政策性津贴、补贴不得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水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市州长、县市区长负责制和定期通报制度。在未征得教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强行要求教师捐款。

  确保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省定标准。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由县级财政按规定足额安排,并做到随财政收入增加逐步增加。中小学杂费收入必须全额用于学生所在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用。

  完善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应设立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资金要加大用于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比例,并足额落实到位。合理确定中小学基本建设标准。2006年以前全面完成现存中小学危房改造任务。探索建立危房改造长效投入机制,做到中小学危房当年出现,当年消除。

  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免课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制定“两免一补”实施细则和工作规划,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加快处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县市区、乡镇政府在化解乡村债务时,要通盘考虑并优先解决农村学校“普九”负债,将其从学校剥离,挂账停息,制定切合实际的偿还计划。坚决制止债权单位和个人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义务教育负债。

  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政府预算内安排的教育经费和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校收取的杂费,要按规定及时拨付。要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校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杜绝损失浪费。要加大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力度,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

关于乡镇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湘发〔2005〕15号),现就乡镇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

  农村税费改革特别是免征农业税后,县乡财政收入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不少乡镇主要依靠上级转移支付维持运转,制约了乡镇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必须对现行乡镇财政体制作适当调整。

  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要求,探索转变乡镇财政职能,适当调整乡镇经济管理职能,增加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明确划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重新核定乡镇财政支出基数。

  要整合政府有关支农资金,集中力量解决农村发展最薄弱、农民最急需的问题,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加大政府对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逐步建立政府投入引导、农民积极投工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渠道投入新机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加大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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