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根据中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要求,加快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着力建立以县为主管理、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教学质量明显提高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强化县级政府对本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的统筹和管理。进一步落实县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使用、中小学校长任免和教师调配的管理责任。实施对县市区政府和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教育工作实绩督导评估、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
各地要根据乡镇区划调整、城镇化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本区域学龄人口变动趋势,进一步优化农村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全面推进布局调整工作,特别是调整相对滞后的地区,要集中资金,加大调整力度,努力实现规模办学。学校应尽量在安全、交通便利、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布点;在少数人口分散、交通不便、地理环境复杂的地方,应保留必要的教学点;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使确需寄宿的学生能够进入基本具备条件的学校学习生活。绝不允许因学校布局调整给学生入学带来困难导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同时,要切实加强布局调整后校舍等资产的管理,闲置校舍可优先发展学前教育或开展农民培训。
三、加快农村中小学教师人事制度改革
依法落实和完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主管教师工作、学校自主管理教师的教育人事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责。
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各地应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进一步规范认定程序。教师聘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全面完成中小学教职工核编定岗分流工作。尚未完成教师核编定岗分流的县市区,要加快工作进程,在2005年底之前完成。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做好超编教职工分流与新教师补充工作,坚决纠正有编不补、大量聘用临时代课人员的现象。要根据生源变化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教职工编制,保持教职工编制动态平衡。
建立和完善教师交流制度,进一步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同时适当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为乡村中小学教师普升中、高级职务创造条件,吸引骨干教师到农村从教。加大城乡教师的交流力度,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加强农村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培训、考核、奖惩等各项制度,使校长队伍建设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加快推进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撤并工作。各地要坚决执行“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的要求,2005年底之前全面完成乡镇教育管理机构的撤并工作,其管理职责由乡镇中学或中心小学承担。
四、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
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支出责任,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必要的经费需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可用财力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依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每年新增的教育经费,应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省、市州财政要建立必要的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增强困难地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力保障。县级政府要依法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各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检查。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