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一)彻底清理清退非在编人员。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临雇人员、借用人员、挂靠人员等,都必须清退。具体清退办法由试点县市区确定;涉及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非在编人员清退办法,由省直有关部门确定。
(二)分流人员要与机关事业单位完全脱钩。在全面清退非在编人员、重新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在竞争中落岗的人员要确保分流到位,并严格程序,完备法律手续,解除分流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关系。
积极为分流人员创造条件,不能简单地把分流人员推向社会。试点县市区可参照湘发〔2001〕5号文件精神,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制定人员分流的具体政策,采取多种途径积极稳妥分流富余人员。要多方筹措资金,对与机关事业单位完全脱钩的分流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偿,其补偿标准由试点县市区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但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改制的职工补偿水平。对于整体分流从事经营服务、经办实体的,还要在税收、办证等方面给予优惠。要积极探索为乡镇分流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办法,注意帮助分流人员解决实际问题,切实维护他们的权益,尽力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分流人员自谋职业的,纳入再就业的范围,统筹安排,并享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五、严格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
(一)乡镇人员编制由省一级实行总量控制。乡镇行政编制总量一经核定,市县乡三级均无权变更。乡镇事业站所人员编制总量的调整,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年初提出总量调整方案,经市州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编办审批。此次改革后5年内,乡镇人员编制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各级编办要对招录乡镇人员进行严格的控编审批,严禁超编进人。确有空编的,方可批准招录人员。
(二)将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列入县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各级编办要与组织、财政、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的约束机制,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与县乡领导的业绩考核和使用挂钩。
(三)完善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相配套的约束机制。要把机构编制作为乡镇行政事业经费预算拨款的主要依据,只有在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人事部门才能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核拨经费。各级均不得突破上级审核批准的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得超编、超职数任用、调配、录(聘)用人员;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调进、任用“自费编制”及其他挂靠收费供养的人员。
(四)严格加强管理。各级编办要积极探索“编制实名制”等管理办法,做到机构编制台账与人员花名册相符,台账与单位实际相符。要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有专门工作网站的要设立举报窗口),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举报,严肃处理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要将上级核定后的机构编制和各类人员名单以及今后的变化情况,及时公布到乡镇,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严禁违规操作。
乡镇机构改革试点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2006年上半年基本结束。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明纪律,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此次乡镇机构改革试点任务的顺利完成。
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湘发〔2005〕15号),现就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