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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

  (三)减少乡镇领导职数。乡镇领导职数的配备,一二类乡镇不超过9名,三四类乡镇不超过7名。在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乡镇领导班子实行交叉任职,其中,党委书记原则上兼任乡镇长;设副书记1名(兼任副乡镇长),党委委员3-5名;副乡镇长2名。政协的有关工作,可明确1名负责人兼管。此次机构改革中,因乡镇合并或乡镇领导职数减少等组织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乡镇领导职务的干部,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四)重新核定行政编制。以2001年乡镇机关机构改革时核定的行政编制为基数,此次再按10%的比例精简后,由省骗办重新核定行政编制到试点县市区,县市区可结合乡镇类别重新予以分配,但县市区直机关不能占用。分配到乡镇的行政编制,各地可从实际出发,适当划出部分充实乡镇司法岗位。乡镇行政编制的精减,先按2001年下达的编制基数,定编到人,实行只出不进,直至达到此次定编标准;只有编制出现空额后,方可补充人员。乡镇配备的工勤人员事业编制不得超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01〕5号)规定的标准,并严格实行聘用制管理。乡镇财政所的人员,只限使用2001年度下达的行政编制,原使用的事业编制一律核销。

  (五)规范派驻乡镇机构。试点县市区人民法院和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可在乡镇派驻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工商所、税务所等,并尽可能实行区域设置。除此以外,其他职能部门均不得在乡镇设立派驻机构。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派驻乡镇的机构,其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征得当地党委同意。

  (六)使用乡镇行政编制的街道办事处,纳入此次改革范畴,参照乡镇进行机构改革试点。

  三、乡镇事业站所机构改革试点总体要求

  (一)合理划分乡镇事业站所职能。要合理区分乡镇事业站所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实行分类管理。公益性的,要强化服务功能,经费由财政保障;经营性的,要强化自我发展能力,走向市场。要积极探索实现公益性职能的有效形式,政府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合同承包、向市场购买等方式取得公益服务,逐步实现财政拨款由“养人”为主向“养事”为主转变。今后,乡镇一律不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综合设置乡镇事业站所。要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要求,因地制宜综合设置公益性事业站所,既可以实行区域设置,也可以不设机构,保留一定数量的公益性服务岗位,并尽量避免与乡镇党政机关的职能产生交叉和重叠。其具体设置由市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4-6个的范围内统一规范。对于从乡镇事业站所分离出去的经营性职能,可由原从事经营服务工作的人员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并依法办理企业或社团登记,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完全脱钩,走市场化发展路子。一时难以实现自负盈亏的可给予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当地政府继续给予适度支持,直至过渡期满。

  (三)精简乡镇事业站所人员编制。乡镇从事公益性事业的人员编制总量,原则上与乡镇行政编制的比例不得高于1.2∶1,由省编办整体核定到试点县市区,再由各县市区具体分配到乡镇。省财政适当补助困难县市区公益性事业站所的人员经费。

  (四)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以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核心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以人员聘用制、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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