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
(湘办发[2005]21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乡镇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乡村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建制村调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4日
关于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湘发〔2005〕15号),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精简机构人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建立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简机构人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二是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三是坚持理顺关系的原则,明确县乡事权划分,理顺县乡关系;四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乡镇机关机构改革试点总体要求
(一)依法依规界定乡镇职能。乡镇党委、人大和政府要分别按《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履行各项职能。
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落实国家政策,发展乡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乡镇政府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形势要求,适当调整乡镇在经济管理上的职能,切实把工作重点从直接抓生产经营、催种催收等具体事务转到对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示范引导、提供服务以及营造发展环境上来,实现向服务型、法制型政府的转变。
(二)从紧设置乡镇内设机构。根据乡镇规模大小,可设置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3个内设机构。规模较小的乡镇也可只设一个综合办公室或只设综合性岗位。各办公室设立一岗多责的干事和助理等职位,在重点从事一两项专门工作的同时兼事其他工作。
乡镇设立人民武装部,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民兵训练、预备役管理等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