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管理
按国家规定,企业申报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只能按本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能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同时,新增特殊工种审批认定权限在国家劳动保障部,省和市、州都无此权限。因此,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管理。不允许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目录办理提前退休;不允许地方自行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项目;不允许在企业改制时提前审批认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允许放宽条件审批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三、严格执行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
按国家规定,关闭破产企业职工适用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于:按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按中办发〔2000〕11号文件实施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和国发〔2002〕7号文件实施关闭破产的地处深山军工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按国阅〔1999〕33号文件实施关闭破产的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的适用范围,将政策规定之外的破产企业或改制企业和职工纳入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范围。过去已经违规办理的,要按照省厅《关于对郴州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违规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通报》(湘劳社通字〔2004〕29号)要求妥善处理。
四、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人员和破产企业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国家和省已有明确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
五、健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职工档案管理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职工档案的安全、完整、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职工档案的相关内容,更不得弄虚作假,通过更改职工档案中的工种、年龄、工龄等内容,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和提高待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批职工退休时,也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职工提前退休条件、出生年月认定以及工龄认定的相关政策,严格查验职工档案材料,不得随意放宽审批条件。对违反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