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职工出生年月和工龄认定把握不准。按照劳动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我厅《关于严格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劳社〔1999〕89号)规定,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一律以职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但一些地方在此问题上,仍然采取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认定,在身份证记载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办法,不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此外,在工龄认定上也存在随意性较大,不恰当适用政策或不严格执行政策等问题。
六是地方放松管理责任。省厅6号文件规定,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申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病残退休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根据养老保险分级管理的实际情况,现阶段省厅暂统一授权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办理审批。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将审批情况报省厅备案复审。按照这一规定,各市、州对提前退休审批负有直接责任。但一些地方在审批时存在推责任的想法,认为最后有省厅把关,审批时乐得做“好人”,将责任上交,一些明显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也同意上报省厅备案复审。一些市、州的审批程序也不规范,未严格执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两公示制度,审批报备资料不完整、格式不统一。
同时,据调查了解,一些地方还存在着扩大政策性提前退休适用范围的问题,擅自决定参照中办发〔2000〕11号、国发〔1994〕59号文件以及纺织压锭企业提前退休的政策,把不适用政策的企业和职工纳入提前退休范围。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加重了国家和社会的负担,也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养老保险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此,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现就加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管理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危害性,切实加强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共同做好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权限调整后,市、州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严格执行政策,负责审核审批;切实履行程序,按时报备复审。市、州在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中负有直接管理和主要经办责任,应当切实把好审批关,理直气壮地履行好职责。省厅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备案复审,进行宏观管理;优化工作服务,确保工作衔接;加强工作协调,实现省市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