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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收费的通知[失效]


  新建商品房由开发单位委托测量的,测量费由开发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购房户。新建商品房交易,不得强制二次测量,也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测量费用。房产测量机构对新建商品房进行两次测量(含预测、实测)的,只能收取一次测量费。

  存量房交易,应当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房产部门不得强制重复测绘。如果交易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产生异议时,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机构复测。测绘结果误差在±1%(含1%)以内的,测绘费用由要求复测的委托人支付;测绘结果误差超过±1%的,测绘费用由原测绘机构支付。

  房屋扩建办理变更登记时,房产部门不得强制对房屋原面积重新测绘,只应对房屋扩建部分的面积进行测绘。

  2、测量成果利用

  (1)房产分幅平面图 50元/幅

  (2)房产分丘平面图 60元/幅

  (3)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 40元/幅

  测量成果图由业主自愿购买,不得强行推销;亦不得强行要求业主同时购买分幅、分丘、分层分户平面图。新建商品房已进行测量并收取了测量费的,分户办初始登记时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向房屋产权人收取分层分户平面图成果利用费。

  3、地籍测绘

  按不超过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5%执行。

  4、建筑用地拔地定桩:每件(4点)不超过1600元。

  5、建筑物放线:每件不超过1600元。

  四、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房地产管理地理信息系统的城市,可向委托房屋测量上图者收取每栋100元上图费。新建商品房或未建立房地产管理地理信息系统的,不得收取上图费。

  五、房产、土地管理部门需要的测绘,由房地产或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测绘单位进行,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不得向房屋权利人、土地使用权人收取。

  六、本通知未列入的其他测绘产品价格,可按不超过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房地产测绘服务收费属重要服务性收费,实施政府定价管理。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各测量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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