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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收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收费的通知
(湘价服〔2005〕132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规范房地产测绘收费,切实减轻建设单位和房屋权利人在报批、办证过程中的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房产、地籍测绘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测绘及建筑用地拔地定桩、建筑物放线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及市政工程测量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

  并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二、开展房地产测绘服务,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房产、地籍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在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测量报告后,方可向委托人收取测绘服务费。无委托协议、违规测量、强制重复测量、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或测量失误造成损失的,不得收取测绘服务费,也不得依托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强制服务收费,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三、办理报批、办证手续过程中的测量服务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1、房屋分户图测量

  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城区:

  ①住宅0.80元/㎡(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减半计收)

  ②商业楼用房1.2元/㎡

  ③多功能综合楼用房1.60元/㎡

  其他市州城区及各市州县城、城镇,由各市州物价局根据当地实际,按照上述同类收费标准,在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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