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无损检测机构应与聘用的检验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检验人员应持有质监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证件。
第九条 气瓶检验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区域覆盖的原则,与本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检验合同,并在10日内报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备案,未签订合同的,不得检验;
(二)按送检单位出具批次检验报告;
(三)不得改动气瓶使用登记信息、钢印标志、标识和改变气瓶涂敷颜色;
(四)按规定采用压扁或瓶体解剖方式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在核定检验责任范围内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立即告知设备使用登记地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不能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负责的定期检验工作;
(二)每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检验计划报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
第三章 检验机构人员岗位责任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最高管理者是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检验检测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检验检测责任落实到位,资源得到有效分配;
(二)批准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组织管理评审,监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四)任命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及其代理人,并对履行职责不力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五)确保检验覆盖率符合规定要求;
(六)负责队伍建设、行风建设。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技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检验检测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全面负责技术管理,对技术文件组织评审,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二)组织技术培训;
(三)组织检验人员业务考核,每年考核人数不少于检验人员总数的30%,考核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向最高管理者报告。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质量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检验检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实施,组织内部审核,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二)组织编制、修订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并进行审核;
(三)组织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全员培训;
(四)召开季度质量分析会,研究、解决检验检测工作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对重复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的授权签字人负责审批授权范围的检验检测报告,对审批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 检验责任师对以下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指导检验人员开展现场检验检测工作并进行过程监督;
(二)审核检验检测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检测方案;
(三)审核本项目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完成检验检测任务和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负领导责任:
(一)合理安排检验检测工作;
(二)组织对本部门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议,并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评议结果;
(三)及时处理现场检验检测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严重事故隐患,并向技术负责人汇报。
第十七条 检验人员对检验检测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做到不漏检;
(二)真实记录原始数据,及时出具、校核检验检测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三)发现过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和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
(四)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检验安全。
第四章 责任制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及其最高管理者的责任制考核由其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负责;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及其最高管理者责任制考核由省质监局负责。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总得分率达70%以上,且单项考核得分率达不到50%的项目不超过3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考核机构每年3月1日前完成对检验机构及其最高管理者上一年度考核,考核程序如下:
(一)提前15日将考核安排书面通知检验机构;
(二)听取检验机构及其最高管理者的工作汇报,现场了解情况,调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随机抽查机电类、承压类特种设备各一台(套)进行现场检验检测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