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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粤质监[2006]2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六年三月六日 

  附件:1、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工作责任制考核表

     3、广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责任制考核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落实特种设备技术把关责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检验机构应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检验覆盖率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章 检验机构责任

  第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做到:
  (一)严格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认真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在本检验责任区内完成各项法定和质监部门委托的检验任务,重特大危险源设备检验覆盖率达到100%;
  (三)在核准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四)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服务,对涉及被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发现检验检测不合格、超期未检的设备和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报告;
  (六)应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实时数据传输、信息共享;
  (七)以信函或其他有效方式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期申报设备检验,发现逾期未申报检验的,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八)在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间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九)收到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书面意见时,应在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十)按时完成质监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并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质量分析报告;
  (十一)设立办事大厅对外统一办理检验检测业务,向社会公开办事制度、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综合检验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条块结合、区域覆盖的原则,确保检验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二)特种设备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应根据有关规则,制定计划和方案,按时完成检验工作,发现重大问题的,立即报告质监部门;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检应确认施工单位已履行施工前告知手续,根据有关规则,制定计划、方案,按时完成检验工作,发现超许可范围施工的,立即报告质监部门。
  第七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在收到型式试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具备条件的,确定实施方案;不具备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在约定时间完成试验,并在试验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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