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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和实施《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一、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粤府 [2004]119号)文精神,并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相关内容,制定本省工业项 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 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 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 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类别划分(附件 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手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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