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和实施《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5]156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我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通知印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实施。
一、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用地。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不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在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化进程中集约用地的好经验、好办法,对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实施《控制指标》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和分析,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的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各市在实施《控制指标》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及时书面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