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达到了本办法规定的实习工作日;
  (二)是否完成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
  (三)实习期间是否认真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实习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延长1至6个月的实习期。
  (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的;
  (四)出庭应诉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责令其重新实习:
  (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的;
  (四)以自己的名义收案收费的;
  (五)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的;
  (六)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七)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立即停止其实习,收回实习人员工作证,并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责令其一年内不得申请实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漏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其实习。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侵犯实习人员权利,不履行对实习人员的管理责任,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对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