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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指导实习。指导律师指导期间被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变更指导律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一名指导律师不得同时指导三名以上实习人员实习。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应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其中专职实习的人员实习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兼职实习的人员不少于60个工作日。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实习人员的业务实习时间和必要的实习条件。
  第十六条 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实习人员考勤登记制度和业务登记制度。
  实习人员工作证的颁证机关应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同时,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实习人员权利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参加由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上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同时应当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不申请执业的,实习单位应将其实习证交回颁证机关,由颁证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本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延长实习期的,经颁证机关同意或决定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应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除有下列原因外不得中途调转或暂停:
  (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合并或注销的;
  (三)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
  调转只能在本市内进行,并须报颁证机关登记备案。擅自调转或暂停的,实习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工作证遗失、毁损申请补发的,应由实习证持有人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补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并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加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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