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实习申请和备案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一)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 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实习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张;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
(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