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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
  加快建立覆盖本省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 保障卡,作为记载城乡劳动者就业、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技能等级、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签订劳动合 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信息的凭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由省制定统一样式,各地负责印制,具 体发放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制度。
  尚未进行户籍改革的地区,可按照城乡有别、相互对接、逐步统一的原则,分别建立农村和城镇就业登记和 失业统计制度,双轨运行,以后再根据本地统筹城乡就业的进程争取在3年内逐步并轨。已进行户籍改革、把 城乡人口统称为本地区居民的地区,要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制度。改革现行城镇登记失业 统计办法,建立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通过实行定期抽样调查与日常登记相结合的统计办法,逐步建立 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具体办法由省统计局、劳动保障厅另行研究制订并监督实施。 开展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加快建立与统筹城乡居民就业相适应的政策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扩大与促进就业扶持政策。
  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地方财力,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规定的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的年 龄适度下调,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的特殊扶持政策。要进一步扩大就业援助制 度的实施范围,对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且有转移就业愿望的贫困户劳动力,给予免费职业介绍、减免 职业技能培训费和岗位援助等服务。
  (二)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
  各地要进一步清理废除个别行业、工种和岗位不允许招用农村劳动力的限制性政策,取消针对农村劳动力转 移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鼓励和引导企业在生产技术岗位更多地招用 本省城乡劳动力,提高省内劳动力就业参与率。对招收本省大龄并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 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可给予岗位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制订。要鼓 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在岗和转岗培训,所需经费,按《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粤府〔2003〕91号)规定的比例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专项用于本企业员工岗前或转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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