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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
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6〕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三化”建设的决定》(粤发〔2005〕4号)精神,大力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加快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快农村富 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步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统筹城乡居民就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的就业方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分类指导 ,协调发展,在继续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结合城镇化进程,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 加快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统一、开放、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及运 行和保障长效机制,保持城乡就业形势长期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围绕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目标,珠江三角洲地区力争到2010年、全省力争到2020年基本 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职业培训体系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 网络体系。“十一五”期间,全省每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左右,每年培训转移农村劳动力80万人以 上,“十一五”期末全省非农就业比重达到72%左右。

  二、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就业管理制度。
  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省城乡户籍居民到 非农产业求职就业,可凭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求职登记,享受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打破“城镇劳动者”与“进城务工人员”的身份界限,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农产业 生产经营活动的城乡劳动者统称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分配等方面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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