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机关事业单位要规范清理编外不合理用工,腾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每年要开发一批适合就业困难群体特点的就业岗位特别是公益性岗位和过渡性就业岗位,实行托底安置,帮助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当地规定缴费比例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进一步做好中央和省管理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就业属地化管理工作。对中央和省管理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筹解决。
(七)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市及各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注明失业人员原所在企业性质、个人身份等信息,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按鲁政发〔2006〕3号文件规定在省内统一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对违规发放、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建立统一、公平的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和“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人力资源市场及其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