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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南京市2006年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南京市2006年
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定的《南京市2006年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2006年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评奖励办法
(市经委 2006年2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工业第一方略,充分激励和调动市属各产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全市工业经济各项目标的实现,促进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制定《南京市2006年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评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机电产业集团、市轻纺产业集团、市化建产业集团、市医药产业集团(下称市属产业集团);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下称开发区)。
  
  二、考评内容
  
  以上考核对象在年初与市政府签订《2006年南京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责任状》,根据责任状内容,对考核对象在发展规模、速度、效益、投入、研发和节能降耗等方面进行计分考评,同时,结合考核对象对全市工业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一)考核项目与计分标准
  
  1、销售收入 8分
  
  2、工业总产值(现价) 10分
  
  3、利税总额 8分
  
  4、利润总额 4分
  
  5、产销率 5分
  
  6、工业投入 25分
  
  7、工业实际利用外资 10分
  
  8、技术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 15分
  
  9、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下降 15分
  
  1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个数 加5分
  
  各项目按实际完成情况考核计分。以各项目的总分为基数,根据该项目指标任务完成比例,计算该项目得分:完成该项目指标任务得满分;完成该项目指标的80%以上(含80%)不足100%的,得项目总分的80%分数;完成该项目指标的50%以上(含50%)不足80%的,得项目总分的50%分数;完成该项目指标的50%(不含50%)以下的,该项目计分为零。各项目累加得分为该考核对象总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个数”作为加分指标,完成指标的单位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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