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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2006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四、增强立法工作的公开化、民主化程度
  增强立法工作的公开化、民主化程度,是提高和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措施。因此,在起草和审核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过程中,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通过多种方式,认真听取基层行政管理人员和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了解社会经济生活现状、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成熟的管理经验等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实行立法机构立法与专家学者参与立法相结合,广泛吸收各行各业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业务专家的作用,提高立法的论证层次和质量。对于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较广,又涉及他们切身利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五、认真协调,严格把关
  立法工作是高层次的重大决策,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协调和解决部门之间的重大争议和分歧,以加快立法工作进程,提高立法的质量。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在立法中的综合、协调作用,充实力量,提高人员素质。各部门在接到草案征求意见稿后,领导同志要共同研究,统一提出部门意见。政府法制部门要广泛听取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意见,站在政府的立场上,严格审核、修改,保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充分协调各部门的分歧意见;对重大分歧意见不能协调一致的,要提出协调建议。
  六、建立严格的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制
  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凡确定立法任务的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领导起草工作,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并由本部门的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做到领导、人员、机构三落实,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向市政府报送送审稿。其他各相关部门也都要从全市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负责地对政府立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切实防止发生部门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
  七、列入制定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起草、论证工作,按时将送审稿报送市政府。不认真调研,起草的文本质量不高或不符合我市实际情况、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予以中止,由起草部门完善后方可考虑出台。起草部门应认真研究起草的理由和依据,并按照附表的要求逐条填写。在向市政府报送送审稿时,请将附表直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草案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起草部门要事先与其协商。起草部门在报送草案文稿时,要将起草的依据、部门之间协商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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