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2006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淮府办[2006]2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人民政府2006年度立法计划》已经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105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
地方立法一定要保持整个国家法制的统一,这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衡量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志。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认真研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避免与其相抵触,保持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实施性的立法,对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立法原则和适用范围,必须予以遵循;对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随意增加或者减少;对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已明确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和范围,不能随意增加、减少或者变更;处罚规定不能突破上位法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创设性的立法,处罚规定的种类和幅度也必须符合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坚决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立法工作必须从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站在全局的立场上,把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放在第一位。坚决防止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能超越部门职权的范围;不能片面强化本部门的权力而不规定相应的义务和监督措施;不能只给其他部门规定义务而不考虑其权力,造成行政管理权的争议;不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只规定义务而不规定权利;不能通过审批、许可、发证等形式谋求部门权力和经济利益。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规定机构、编制、经费、税收减免等内容。
三、突出地方特色
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突出地方特色,是保证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创设性立法要充分反映本地的特殊要求,有较强的针对性,注意解决本地突出、而国家立法没有或不宜解决的问题。实施性的立法,不要贪大求全,照搬照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条文。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较为原则的规定,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细化,增强操作性;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幅度较大的处罚条款,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加以分解,减少处罚的随意性;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管理方法,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减少管理环节和程序,增强灵活性,充分体现便民、利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