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3、对排气超标公交车和营运车辆进行整改、更新,强化公交车和营运车辆的维护保养。市交通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4、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要求,加快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标准线建设,同时,对全市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线进行合理布局,加快建设进度,并做好对机动车排气检测、维修、安检工作的管理。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
  5、在用机动车安检之前,必须通过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对达不到山东省地方标准的机动车,不予进行安检。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
  6、对加油站燃油质量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油品质量标准、不按标准规定添加燃油清净剂的,依法予以处罚。由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依据各自职责处理。
  7、对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市环保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复检仍不合格或拒不复检的车辆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依法予以处理。
  8、自2006年起,对在用机动车排气达标情况进行标准化管理,通过检测,达到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发放绿色标志,达不到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发放黄色标志。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9、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机动车经营单位定期进行检查,对经营不符合环保标准车型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
  10、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年检、转入本市落户手续前,进行排气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市公安局负责。
  11、对申请延缓报废的车辆,严格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报废。市公安局负责。
  四、保证措施
  1、进一步加强领导。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有关部门抽调专人成立工作组,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统一调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作为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重点解决公交车排气污染问题;依法整治排气超标机动车,严肃查处排气超标、拒不复检、拒不维修等违法行为。
  3、严格把关,科技治污。认真贯彻国家机动车产业政策,新车落户时,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以外的,必须通过排气检测,对排气超标的机动车不予上牌。组织开展天然气、乙醇汽油等环保燃料推广使用,开辟机动车排气治理的新途径。
  4、强化宣传,全民监督。积极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营造舆论氛围,敦促车辆保有者自觉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认真受理并及时办理市民的环境投诉。不定期在媒体公布排气超标车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