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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20日)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6〕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切实加强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碧水蓝天行动计划的通知》(淄政发〔2005〕1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越来越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不仅是实施碧水蓝天行动计划、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建设生态市的需要,也是改善城市形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实施分类治理,进一步加大防治工作力度,不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
  1、开展机动车排气抽检,每年抽检车辆不低于机动车保有量的4%。
  2、全面整治市区公交车和营运车辆的排气污染,重点解决柴油车的排气污染问题。
  3、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参加国家环保总局在用车I燉M(检测燉维修)技术规范实施工作的批复》(鲁环发〔2005〕203号)的要求,自2006年起,在全市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制度。
  4、按照《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要求,定期对全市加油站添加燃油清净剂情况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低于全市加油站总数的30%。
  三、具体工作及分工
  1、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抽检及复检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市交通局、市公安局配合。
  2、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检工作。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处选派检测人员2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选派人员1名,成立联合执法小组。配备机动车排气检测仪2台,配备警车1部,由各区县交警大队配合,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情况下,不定期、不定路段进行路检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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