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星火富民科技培训与推广示范项目。包括农民科技培训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及农产品加工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与推广项目。
3.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依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星火富民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行业发展规划要求。
2.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信誉。
3.申报单位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依托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第八条 星火富民工程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1.星火富民工程项目由市(州、林区)科技局或省直部门(或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2. 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据实填写《湖北省星火富民工程项目申报书》,按照科技项目申报渠道逐级申报,由市(州、林区)科技局或省直部门或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对申报的星火富民工程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评估,并依据评审结果确定立项项目。
4.立项项目,由市(州、林区)科技局或省直部门(或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与省科技厅签订《星火富民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
5.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省级星火富民工程专项经费,经费使用管理按照《湖北省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考核与验收
第九条 星火富民工程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和验收制度。检查和验收由省科技厅或委托市(州、林区)科技局 或省直部门(或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报告,交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条 星火富民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计划任务书组织实施,编写年度执行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考核和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除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情况外,省科技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其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省星火星火富民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符合鉴定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成果鉴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各市(州、区)、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星火富民工程项目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
项目编号:
星火富民工程项目申报书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类 别:
承担单位(盖章):
所属地区: 市(州、区) 县(市、区)
科技主管部门:
项目起止年限: 20 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
申 报 日 期: 20 年 月 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填 报 说 明
一、申报对象
此表适用于湖北省星火富民工程项目的申报。
二、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是项目名称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申报项目的唯一代号。填写申报书时,必须按下列要求填写相应编号。
1.项目编号共十二位,由报送项目的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填写。
2.第1—4位是年度码,填写申报年度。
3.第5位是申报项目类型,按申报项目所属湖北省星火富民工程专项中的类型编号填写。
4.第6—9位是地市(县区)代码,按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后4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