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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个人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实行“先税后证”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个人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实行“先税后证”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6]31号 2006年2月16日)


各基层局,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个人出售房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对个人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个人在转让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均实行“先税后证”的原则,即个人必须先进行纳税申报,然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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