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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疫苗流通管理,规范第二类疫苗的流通和使用

  第二类疫苗是指第一类疫苗以外、公民自行付费接种的疫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第二类疫苗的使用管理。市卫生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和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准确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保证广大群众在享受国家免疫规划服务的同时,能够科学、合理地选择使用第二类疫苗,防止盲目使用或误导使用疫苗。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疫苗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从严审批,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获得批准生产经营疫苗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录。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对疾病控制系统长期持续投入所建成的较为完善的冷链系统的优势,形成规范的疫苗流通体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疫苗流通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和流通秩序。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其他情况时,要及时互相通报,并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四、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中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接种单位要主动及时为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在对儿童实施接种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市教育部门要会同市卫生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加强托幼机构及学校预防接种工作的实施细则,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托幼机构和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接种证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及时将儿童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情况报当地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学校发现未按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督促其监护人带领儿童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要高度重视边远贫困地区人口、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人口的预防接种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卫生、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重点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继续加强对这部分人群的预防接种工作,保证所有儿童拥有公平的获得免疫服务的机会,达到以乡镇为单位12月龄内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维持在90%以上的目标,并争取2010年达到98%,同时努力提高及时接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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