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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国家将卡介苗、百白破疫苗(及白破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5种疫苗纳入免疫规划,根据我市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市政府决定在国家免疫规划基础上增加流脑疫苗和乙脑疫苗,共7种疫苗纳入我市免疫规划。接种方案由市卫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组织制订并公布,同时报卫生部备案。

  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范,由区县(自治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提供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卫生和市财政部门备案。跨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或全市范围内的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市政府决定并提供经费保障和组织实施,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单位不得向受种者收取任何费用。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费用,切实履行保障职能,保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

  购置第一类疫苗(包括相应的注射器)经费、印制接种卡证经费、冷链运转经费和市级工作经费,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提出年度需求计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第一类疫苗(包括相应的注射器)原则上通过市级政府采购统一购置。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制订我市的冷链装备规划。原则上用3年(2006—2008年)时间,为承担第一类疫苗储存、分发、接种任务的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社区)和村四级机构完善冷链装备;此后每年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冷链更新专项经费,保证冷链系统的正常运转。市政府从2006年起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接种第一类疫苗所产生的异常反应补偿。市财政对经济困难区县(自治县、市)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保证本地实施免疫规划和第一类疫苗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异常反应处理、冷链运行等工作经费。第一类疫苗接种收费取消后,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根据接种数量、质量、接种材料消耗情况安排专项经费,保证卫生机构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特别要解决好基层承担接种任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应按照《重庆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办法》(渝财社〔2000〕195号)的规定,对疾病控制等公共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方式保障公共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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