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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

  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的投入政策,按照财权与事权划分的原则和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要求,共同做好免疫规划经费保障工作。

  教育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适龄儿童接种的健康教育、卫生宣传、动员、组织和实施工作。要切实履行儿童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全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办理儿童入学、入托手续时,查验接种证,对未办证的适龄儿童督促其到接种点补办接种证,并将接种证复印件归入学生个人健康档案,纳入学籍管理。

  政府法制部门和司法部门要积极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将《条例》的宣传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贯彻《条例》中出现的问题。

  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制订并完善免疫规划公益宣传制度和工作计划,每年定期刊播一定量的免疫规划公益广告,及时宣传报道各地的先进典型,增进群众对免疫规划工作的了解。

  公安机关向卫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人口统计数据。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人口出生有关情况,督促所属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预防接种、免疫规划的宣传、科技咨询服务,督促具备接生和预防接种资格并开展相关工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预防接种工作方面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

  交通部门将冷链车作为防疫专用车,纳入免征养路费车辆管理范围。

  审计部门加强对预防接种经费的审计,保证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专款专用。

  物价部门要尽快制定二类疫苗的服务费、接种耗材费的具体收费标准,规范疫苗流通领域价格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二、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充分发挥保障作用,做好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工作

  第一类疫苗包括纳入国家和我市免疫规划的疫苗,以及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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