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06〕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条例》是继《
传染病防治法》后公共卫生领域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条例》对儿童计划免疫进行了完善与发展,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的领导和保障等方面的职责,确立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实施预防接种的工作机制。对疫苗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疫苗的流通和实施接种的管理、流动人口中儿童的预防接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等工作。《条例》的实施将对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担负起对贯彻《条例》、实施免疫规划的领导和保障职责。市政府决定,将全市免疫规划工作纳入市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范围,加强领导,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职责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预防接种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的疫苗和“冷链”的管理、免疫监测、异常反应处理、预防接种效果考核和相应传染病的调查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