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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实施意见


  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解决监察机构的人员经费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要严格执行罚款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不得非法向用人单位收取费用,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财物。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范围

  1999年3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重庆市劳动监察规定》中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规定,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鉴于我市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设置状况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配备情况,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仍按《重庆市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对象不断增加和企业营销方式转变等实际情况,本着方便当事人和效率的原则,为防止出现交叉管辖和管辖的盲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增加如下管辖范围:

  (一)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渝部队;

  (二)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及工伤保险辅助用具配备定点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三)跨区县(自治县、市)经营的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用人单位。

  五、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机制,发挥部门优势,形成整体合力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整体推进。公安、工商、建设、卫生、人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职权范围内积极支持和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严厉打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充分发挥职能职责,积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和组织参加的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分析研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提出有关对策措施。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曝光。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制订、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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